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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回应当前文物工作中一些热点问题
作者:henansc  来源:河南收藏网     点击数:1002     更新时间:2012/4/1  文章录入:henansc

      本报讯   记者孙波报道  3月28日,国家文物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名人故居保护、文物市场、文物保护法修订、“文物造假地图”等当前文物工作中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说明,并现场回答媒体提问。
名人故居保护要区别对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全国的城镇化率已经在50%以上,文物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名人故居的保护问题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之一。名人故居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建筑、人文和文物价值于一身的名人故居,不仅是各地极其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也是一笔极其难得的精神财富。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李耀申表示,名人故居中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都要依法保护,但名人故居保护管理涉及建设、规划、文物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原址经过多次翻建改造,文物原状已不复存在。有的名人同一时期在不同地方有多个生活居住的地点,有的名人在同一城市有多处居住的地点,要有所区别。作为文物部门,要深入研究近现代名人故居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扎实开展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实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意见。文物部门将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充分听取媒体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名人故居保护工作。

文物市场要加强规范管理

       随着文物收藏和艺术品收藏的日趋活跃,大量的资本和投资机构进入这个领域,文物鉴定需求猛增。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文物鉴定资格管理制度,鉴定资格准入和鉴定行为监管体制尚未确立,加之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受利益驱使随意开具鉴定证书的现象,导致社会舆论对“金缕玉衣”、“汉代玉凳”等虚假鉴定问题反映强烈。李耀申表示,对于这种种乱象,国家文物部门有责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今后,国家文物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推动建立文物鉴定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文博行业道德制度建设,研究修订《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三是协调建立相关部委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四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文物评估认定条例》;五是加强对媒体有关文物节目、栏目的管理,提倡宣传普及文物鉴赏知识类节目,限制文物估价类节目,禁止在节目中进行文物交易。文物部门可在专业人员、文物资料等方面对媒体提供支持。
  
       关于当前拍卖企业“拍假”“假拍”问题,李耀申表示,目前一些拍卖企业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例外免责条款,“知假拍假”,欺诈消费者,影响和制约了文物拍卖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原因,也有文物拍卖中的各参与方自身的问题,包括文物投机心态严重,拍卖专业人员力量薄弱,文物拍卖竞争无序等因素。下一阶段,国家文物局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将继续努力做好文物拍卖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整顿行风行规,建立健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责任制,严格文物拍卖标的的报审、备案等工作;严格进行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许可工作,及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有效性查验;配合各地工商、公安、税务部门做好对文物拍卖企业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大处罚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探索开展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支持、引导、推动文物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加强文物拍卖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目前,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渠道除了通过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等两种合法方式外,还有一部分文物是通过古玩城、古董店、艺术品市场、旧货市场、收藏市场、艺术品博览会、网络交易等渠道进行流通。这些场所的买卖文物行为,不同程度存在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交易欺诈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文物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规范引导措施,促进文物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文物交易情况,国家文物局正在加紧调研,研究建立网络文物交易和服务主体准入机制,并制订相关管理措施。

积极推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完善
  
       2012年是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和修订实施10周年。在今年“两会”上,文物保护法修订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和有关媒体关心的热点话题。
  
       李耀申介绍,全国人大近期将赴全国各地开展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活动,对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国家文物局对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梳理,包括:文物范畴是否需要扩充扩展、文物认定标准、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方式、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利用方式、文物修缮的标准、政府在文物修缮中的责任、博物馆文物资源共享、民间文物的合法流通、民间文物鉴定、文物违法行为的惩处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将借助全国人大文物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积极推动文物保护法修改完善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文物造假不同于文物复制

       近期,媒体有关“文物造假地图”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李耀申表示,文物造假不同于文物复制。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从事文物复制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复制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文物复制品应有标明复制的标识和数量编号。

       将仿照文物制作的工艺品投入市场,并作为文物进行交易,以假乱真,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对此类欺诈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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