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 “五一”起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解读 计征所得税有三种方式 文字作品 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 根据国税总局通知精神,宁波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个人拍卖的是字画、手稿和文学作品,将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宁波一市民拍卖了自己的一幅字画,获利1万元,那么他所需缴的个税为:(10000-10000×20%)×20%=1600元。 其他财产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据了解,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值不明 按转让收入3%或2%核定个税 人们海外回购流往其他国家的文物,文件有专门的优惠举措: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2%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关注 私下交易获利者 谁来缴个税 针对税务总局对个人财产拍卖征个税的规定,在拍卖行和收藏者中间均引起强烈的反响。 拍品来源 可能因缴纳个税大大减少 “拍卖行可能更难征集到要拍的艺术品了。”宁波一拍卖行的老板说。他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会对拍卖行的拍品来源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些藏家为规避个税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或者将投资收藏转为纯收藏,拍卖行拍品的来源将大大减少。” 另一家拍卖公司的老总则告诉记者,“因征收个税,委托拍卖方的藏家其利润空间会减小,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他们很可能把拍卖品的价格提高,使买受方无法接受,成交的难度自然增加了。” 为避个税 藏家可能会选择私下交易 按照规定,假如某人在3年前购买了一件玉器,共花费25600元,如果5月1日后他能以50000元的价格拍卖出手,他所需缴纳的个税为(50000-26500)×20%=4700元。也就是说,通过拍卖的渠道这位玉器持有者要比以前少得了4700元的利润。 “对个人艺术品拍卖所得征收所得税,利润空间的减少很可能促成藏家之间的私下交易,或者是藏家通过自己的渠道把东西卖出去。”杭州某书画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浙江艺术品行业协会的办公室主管许山先生表示,这一新规的实施对真正的艺术品收藏家来说,影响不大,“因为真正的艺术品收藏家更看中藏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许山还表示,对书画艺术品而言,拍卖是二级市场,今后画廊业的投资会成为一个比较可*的渠道。 但该规定如何对私下交易或通过其它渠道交易的获利者收个税,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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