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书。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地契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凭证之一。它往往反映着一个家庭的兴衰起落,也见证着普通百姓的悲欢离合。
这三张地契记载的是同一块土地的产权变迁。该地位于江浦县东乡江沿堡天地人圩人字分地方,面积一百一十六亩一分四厘,卖价四千一百二十二两八钱四厘,税银一百二十三两六钱八分四厘。正契是卖主丁锡朋、丁锡海与买主德运堂于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同日到官府缴纳契税并填写官契纸和契尾,在法律上完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北洋政府重新验契,经注册换给江苏省新契纸。三份地契内容基本一致,格式却不相同,是了解清末民初土地买卖规则和土地管理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图一:正契。长65厘米,宽44厘米。正契实质上给业户(即买主)的税契收执,是收缴田产买卖税的一种契约。一般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核。
契文从右至左用毛笔书写,交代了买卖双方和土地类别、沿革、亩数、四至、价格等,并有凭中人的签名画押。从“永远杜绝卖”等字眼可以看出,这是一张绝卖契。当时土地买卖主要有“绝卖”和“活卖”之分。“绝卖”即一次性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活卖”则是为卖主保留回赎权,最通用的形式是典当契,在契约上规定典当期限,过期不赎则要重新立绝卖契。契上盖有七枚大印,钤在“凭中人”三字上的有“江浦县正堂”等字样,表明该契是经官府查验并得到认可的红契。其中有几枚印戳只有一半印迹,这叫“骑墙印”,是古时一种防伪的办法,将买卖双方一式两份的契约叠加在一起,然后同时盖上一个印戳,辨认真假时,印迹能够吻合的就是真的契约。由于时间久远,印戳大都漫漶不清,有一个验讫章倒很容易辨认,内容是“此契于民国三年二月二十日验明,填给浦字第七号新契为凭,江浦县验讫”。
图二:官契纸和契尾。粘贴在一起,长73厘米,宽57.5厘米。清代中晚期实行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民间买用官契纸,应即同时投税。如非投税,不得买用官契纸。
私人土地买卖手续完成后,还需找地方里长坊长办理土地过户交割的法定手续,由里坊长一人随同业户去州县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州县发给官契和契尾,在上面填写私契已载明的内容,并缴纳契税,当面在骑缝处盖上州县大印,这才算正式完成土地买卖和地权交割的法定手续。
官契纸的计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契税政策,主要包括税价、纸价、交税期限、契价填写及洋人租、买房产有关事项等方面。宁省“原先税价一两约交钱二百文上下”,现“拟参仿本省及湘粤章程执中定数,每契价一两收正税银三分,每分折钱二十文,共钱六十文,另收赔款及抵补练饷钱一百文,此外不得丝毫加收”;“官契纸一张无论典卖契收银七钱二分,折合洋一元,投税时另收契尾钱二百四十文”,典卖税“照买契税价减半完纳”;交税期限“自立契之日起一个月内投税”,如有特殊情况“亦不得过三个月”;契价“应从实填写”,若有舞弊严惩不贷;洋人租买田产“均应立契投税”,纳税有关规定应“比照民间”,以示公允。此外对官牙和中人报酬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契尾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卖主姓名,买卖田房价银、税银等项,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投税时将价税银数,用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归州县存档备案,再由州县负责造册登记送布政司查核。业户必须将私契(白契)、官契(红契)、契尾(契税单)粘贴在一起,作为完整土地买卖的凭证。契尾由户部或布政使司一级统一设计、印制,然后按级发给下级政府的府(州)县翻印备用。填写后再由州县申报上级政府备查核。契尾的印制、颁发、规定税率、用纸、纸料价等一一分明行文下达,各级政府必须遵行。
契尾虽仅是收取契税后的凭证,但其实际作用是防止官吏舞弊隐漏契税银,和防止业户漏税或涂改田契作伪等造假行为,而客观上却有证实土地买卖关系和确立地权的意义。
图三:江苏省新契纸。长34.2厘米,宽27.8厘米,由江苏省国税厅筹备处印发。1913年1月10日,袁世凯批准了财政部拟定的成立国税厅筹备处章程,由国税厅筹备处“掌监督及执行关于国税事务”,并陆续任命了各省的国税厅筹备处处长。国税厅的设立,就是要由中央直接经管原由地方征收的国家税,把财权收归中央。在税目的划分上,将契税等十七种重要税目列为国家税。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于1913年底相继成立。
契纸是表格式文本,用毛笔加以填写。中间赫然钤有朱文篆书“江浦县知事印”,左右两侧各有两个朱文骑缝大印。把正契内容概括为不动产要目、取得原由、税银、区分种类、呈验凭证、册籍号次等项,清楚直观,一目了然。与旧契相比,增加了手料数一项内容,手料数是套用了日语的说法,即手续费,包括纸价一元,注册费一角。
民国成立后,财政困难达于极点,北京政府把解决财政之危寄希望于验契。1914年1月,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验契条例》,凡新旧契纸无论典卖,一律注册换给新契纸,纸价每张1元,注册费1角。1913年9月1日至次年1月末为验契旧案,1914年2月1日至7月末为验契新案。验契时要收费,契价在30元以下者,每契只收注册费1角,30元以上者,除收注册费1角外,再收查验费1元。验契收入甚旺,成为袁世凯政府弥补财政亏空的重要手段,自开办至1914年12月止,验契收入总数达三千二百余万元,对民国三年的财政窘况的缓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验契也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反验契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