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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办法》能否为艺术品救市    3星级
修订《办法》能否为艺术品救市
作者:张硕  来源:河南收藏网     点击数:3691     更新时间:2016/3/21  文章录入:henansc

关注事件:文化部出台新修订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任何市场想要规范化,除了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之外,还需要业内人士的自律。

在全民打假的3·15日,某艺术网站的论坛传出一张“造假地图”,指出各个门类文物艺术品的造假重灾区,其中江西景德镇成了陶瓷造假重灾区,而 天津鼓楼地区、北京潘家园、琉璃厂也纷纷“中招”,成为书画造假重灾区。针对艺术市场饱受虚假诟病的现状,在3·15当天,文化部也出台了新修订的《艺术 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要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被 业内人士认为是艺术品持续调整后的“强心剂”,那么这针“强心剂”能否激活市场,提振藏家信心呢?

一直以来,艺术市场制假售假、假拍拍假、虚假鉴定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售假商人低价从造假者手中买入艺术品,经过一系列无权威无资质的“鉴定书” 的二次包装,把虚假艺术品高价卖出,而藏家以为“捡漏”,发现问题时也只好“哑巴吃黄连”,为了“转手”,继续隐瞒真相,或以较低价格交给拍卖公司拍卖, 或者通过假拍给作品“洗白”。如此一来,暴利的赝品利益链也由此产生。

按照现行《拍卖法》中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实际拍卖中,拍卖公司都会在 拍卖图录上刊登免责声明。而这项规定无异于一张“免死金牌”,藏家一旦因拍到伪作而打官司索赔,也往往都输在这条不保真免责规定上。

而新的《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同时,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 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据此,收藏者在拍卖会上拍得艺术品后,如果对拍卖的标的有异议,拍卖 行就要提供出相关的来源证明。

这项规定出台之后,业内普遍认为将会对艺术品商家、尤其是拍卖公司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艺术品商家制假售假的代价提高,而拍卖公司在征集拍品的 阶段必须核实真伪,准备相关证明文件等等。然而,业内也有专业人士提出质疑,认为《办法》要求的是“程序性真实”,而不是“艺术品真实”,因此只要所有调 查的资料本身是真实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就尽到了责任。再比如,对于一件三五百的艺术品来说,藏家可能并不会深究艺术品的“身份证”和“档案”,而高价艺术 品的鉴定证书,更是难辨真伪。事实上,中国艺术品市场制假售假的历史久远,仅仅依靠一条《办法》就期冀一步到位实现“规范化”,似乎并不现实。毕竟,任何 市场想要规范化,除了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之外,还需要业内人士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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